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及营业执照信息需要变更的,备案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企业逾期未申请申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备案证明变更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
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交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证明复印件(如《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变更前后相关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下同)。每份复印件应加盖变更单位公章,声明应与原件一致,原件应扫描上传。
生产地址变更说明必须提交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证明新旧地址为同一生产企业;变更前后相关许可证的复印件。每份复印件应加盖变更单位公章,声明应与原件一致,原件应扫描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