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况,现场检查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
者上级单位)和专家参加。跟踪检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检查
组成员参加。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主要程序包括:
(一)印发检查通知;
(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情况介绍并问询;
(四)填写检查情况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五)印发检查意见;
(六)对有限期整改任务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前款所称其他参建单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
根据需要,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的,可调整和简化有关程序。
第十七条 跟踪检查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
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涉及其他参建单位的由生产建设单位转达。检查意见应当明确存在的
水土保持问题及整改要求和时限。
涉及xingzhengchufa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有关水土保持执法部门,由其依法查
处。
第十八条 跟踪检查单位应当在官网公开跟踪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
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